最近有市民反映这样一个问题:我是2009年调入扬州某一事业单位,1997年参加工作,以前的单位也是事业单位,在以前的单位没享受过分房和购房补贴,现在也没有14%的住房补贴,请问,我可以在现在的单位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吗?
根据扬政发[1998]338号文件规定: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,对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,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补贴(2012年度市区住房补贴标准上限为800元/平方米)。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,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,2012年市区逐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比例为职工月工资收入的14%(含住房租金补贴)。根据偶然性所提供的情况,你是1997年参加工作的老职工,不能享受逐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政策,可以跟单位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。但是发放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必须坚持因地制宜、量力而行的原则。政府制定的政策具有指导作用,但不能强制要求不具备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单位执行此政策。
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扬州住房公积金制度:
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,为改善全市广大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、实施廉租住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。
扬州市财政局、人事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于2009年下发[2009]72号文件《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》,调整机关公务员的缴存基数标准,即:国标工资+工作性津贴+生活性补贴,并从当年1月1日起实行;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%;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,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比例为14%。
以一名现职公务员月收入3000元为例:
执行 标准 | 老职工 | 新职工 | |||
缴存 基数(元) | 缴存 比例 | 缴存 金额(元) | “+”住房 补贴比例 | 缴存 总金额(元) | |
? | ? | ? | ? | ? | ? |
扬州实行标准 | 3000 | 单位、个人 各10% | 600 | 14% | 1020 |